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40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气象局:
你局报批的《广东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梅州市环境保护局、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以上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
二、广东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在全省共建设多普勒天气雷达站3个、风廓线雷达站7个、探空雷达站3个、激光雷达站9个、气象综合探测基地4个、广东省山区暴雨致灾试验基地1个(详见附件)。
根据《报告书》的分析和评价结论,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基本代表了广东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的电磁辐射水平,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单个项目对公众照射采用《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30M~3000 MHz频段的功率密度限值的1/5作为评价标准,即本项目公众照射目标管理值为8μW/cm2。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公众经常可达到区域电磁辐射影响水平须控制在上述限值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建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功率和频率运行,组织日常维护、监测,确保发射功率在标称功率范围内,确保周围敏感目标的电磁辐射水平不超过管理目标值。
(三)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日常监测计划,定期对雷达站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检查雷达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雷达安全可靠运行。
四、已通过审批的项目,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五、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梅州市环境保护局、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分别负责。
附件:广东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列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31日
抄送: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梅州市环境保护局、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
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印发
粤环审〔2015〕40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