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68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华厦阳西电厂二期5、6号机组(2×124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华厦阳西电厂二期5、6号机组(2×124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华厦阳西电厂位于阳江市阳西县溪头镇,现有2×60万千瓦、2×6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二期工程拟在现有用地范围内建设2×124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2×3700吨/小时锅炉,扩建7万吨级泊位1座,并对现有煤场进行改扩建。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于2016年10月18∼19日组织专家对《广东华厦阳西电厂二期5、6号机组(2×124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关于广东华厦阳西电厂二期5、6号机组(2×124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经修改后的报告书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11月24日,我厅厅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对报告书的审查。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阳江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6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