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5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予批准广东省广宁县
黄泥坑矿区黄泥坑金矿开采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云南金长江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省广宁县黄泥坑矿区黄泥坑金矿开采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2017年1月16日,经我厅厅务会审议,项目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矿山大部分矿区范围位于《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中的陆域严格控制区范围内,矿山开发建设与严控区的管理要求不符。
二、该项目矿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取水点搬迁工作尚未落实。
鉴于上述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项目确需建设,应解决上述问题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5日
抄送:肇庆市环保局,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