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34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药集团(汕头)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药集团(汕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17FSHP015)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珠池港区3号桥西侧珠港新城B-1-06-A地块卫生大厦一楼西侧。本核技术利用项目内容为:销售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医用X射线CT机等医用II类、Ⅲ类射线装置。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同意该项目建设。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有关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建立完整的销售工作台账。
(二)你单位为医用射线装置的销售单位,不设置射线装置储存场所,不涉及射线装置的安装、调试等活动。射线装置应销售给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活动与范围满足要求,或已取得相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意批复的单位。
四、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6日
抄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