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3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汕头超声印制板(二厂)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头超声印制板(二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汕头超声印制板(二厂)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头超声印制板(二厂)有限公司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龙江路12号(嵩山路和龙江路交汇处)。现有项目先后于2000年、2007年获得汕头市环保局和原省环保局审批,产品为多层板、高密度互连板,年产印制电路板26万平方米。本次改扩建项目拟在现有项目所在厂区实施,通过增加和调整生产设备等方式新增年产46万平方米高阶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生产能力(包括16万平方米任意层、30万平方米接插板生产能力)。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分别于2017年6月3~4日、7月10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关于汕头超声印制板(二厂)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2017年7月13日,我厅厅长专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对报告书的审查。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汕头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山大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