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1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市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GDHL-2017-H001)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崖鹰石路10号。本项目内容为:在所在园区自编B座1楼扩建1个PET用放射性同位素氟-18生产车间,包括2间回旋加速器机房以及2间热室,新增使用2台回旋加速器,并进行放射性药物氟-18的合成分装和销售工作,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造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向环境保护部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市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