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67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你单位报批的《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项目选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大坑口附近。本项目内容为:建造1套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简称HIAF,典型束流为最高能量4.15GeV/u的12C6+离子,脉冲流强为7.0×1011ppp,属Ⅰ类射线装置),包括加速器系统、实验终端和配套支撑等设施。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于2017年11月22日~23日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关于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内容与格式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环境影响因子识别清楚,对本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符合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12月12日,我厅厅长专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对报告书的审查。你单位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本项目在建造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mSv/a,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mSv/a。
四、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本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长,预计设计调整情况较多,你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辐射安全的设计变更情况及时补充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报我厅审查或重新审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