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13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金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90吨银盐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金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金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90吨银盐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金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90吨银盐化工建设项目选址于肇庆市高要区河台镇,现有项目南侧,年产100吨硝酸银、80吨氰化银、110吨氰化银钾。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分别于2017年8月31日∼9月1日、12月4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关于广东金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90吨银盐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2018年3月28日,我厅厅长专题会对该报告书进行了审议。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山大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