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14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予批准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选址位于中山市南郎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内,拟租用中山万远新药研发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拟生产奥利司他(半合成)12.16吨/年、奥利司他(全合成)30吨/年、非马沙坦10吨/年、奥司他韦10吨/年、1-溴代乙基乙酸酯120吨/年。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于2018年4月3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出具的《关于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内容不足以支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对项目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模糊,工程分析不清。如:报告书对项目生产废水执行的相关行业标准前后矛盾,VOCs平衡分析缺失,未全面识别生产废水特征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排浓度不明确等。
(二)报告书对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如:报告书未论证项目一、二、三车间采用活性炭高效吸附治理有机废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未给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理处置途径建议等。
(三)报告书未对项目与环境准入相关规定的相符性进行分析。
鉴于上述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1日
抄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