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19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废吸附材料4.75万吨、废有机溶剂0.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废吸附材料4.75万吨、废有机溶剂0.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废吸附材料4.75万吨、废有机溶剂0.2万吨建设项目选址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项目建成后计划年处理危险废物4.95万吨,包括其它废物(HW49)4.75万吨,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0.2万吨。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出具的《关于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废吸附材料4.75万吨、废有机溶剂0.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对本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符合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厅长专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对报告书的审查。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该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