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电子电路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电子电路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27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电子电路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电子电路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关于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电子电路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的函》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现有项目年产单面板、双面板、软板等50万平方米,建设单位拟将现有项目生产设备及厂房将全部拆除并重新建设,建成后年产线路板380万平方米,其中单面板200万平方米,双面板80万平方米,四层板30万平方米,六层板20万平方米,八层板10万平方米,挠性板30万平方米,刚挠结合板10万平方米。项目占地总面积37263平方米,建(构)筑物主要为3栋生产厂房、1栋办公楼、1个综合仓库及1个污水处理站等,预计总投资为3000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高15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和甲醛经碱液洗涤塔处理达标后由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含氰废气经次氯酸钠溶液洗涤塔处理达标后由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酸性废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的相关要求,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配套活性炭催化燃烧再生装置)”处理达标后由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标准;氨气经“酸溶液洗涤塔”处理达标后由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锡及其化合物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参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采用先进的生产装备和工艺,通过在废气产生点采用集气罩、集气管方式收集或者设备、空间密闭收集等方式提高工艺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项目生产废水的深度处理方案和工艺,强化其深度处理和回用。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工艺,部分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其中CODSS、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执行排放限值的200%)后排入大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大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别控制在3094.8/日、270/日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酸性蚀刻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废包装材料、废铜箔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防治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495/年、6.789/年、14.721/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核拨。项目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纳入大门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考核指标内,不另行分配。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及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912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佛山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深圳市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9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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