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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东莞瑞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19〕435号
项目名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东莞瑞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瑞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900MA51JD9G4P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治元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19年08月22日
许可有效期自2019年08月22日
许可有效期至2099年12月31日  长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东莞瑞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东莞瑞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东莞瑞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莞瑞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选址于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石化仓储及精细化学工业基地内,建设内容包括:(1)收集废有机溶剂及水性化学品并进行再生,收集量11.5万吨/年,其中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8万吨/年、废酸(HW34)1.5万吨/年、废碱(HW35)2万吨/年,产品为再生剥离液、丙二醇甲醚、磷酸一铵干基、三氧化铝溶液等9类;(2)生产剥离液、汽车涂装用清洗剂、涂料稀释剂、液晶面板用稀释剂合计约2万吨/年,铝酸蚀刻液、铜酸蚀刻液合计约2.3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应尽可能经收集、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或28米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硫化氢、氯化氢、氨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II时段要求。

  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要求,硫化氢、氯化氢、氨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厂界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第II时段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立沙岛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应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排放量应控制在144吨/日内。

  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精馏残液、污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理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最大暂存量,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建成投产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11吨/年、15吨/年以内。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技术中心,深圳市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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