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2〕2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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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汕尾市锦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电路板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汕尾市锦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汕尾市锦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521MA55K3UA0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彭汉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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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2年11月16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汕尾市锦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22〕279号
汕尾市锦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汕尾市锦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址于汕尾市海丰经济开发区扩区范围内,建成后年产印制电路板500万平方米,其中双面印制电路板380万平方米、多层印制电路板96万平方米、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18万平方米、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6万平方米。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全厂工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表建议值。生产工序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结合排气筒高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第4.2.5条相关要求;酸性蚀刻液回收系统产生的氯化氢、氯气以及碱性蚀刻液回收系统产生的氨、硫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甲醛、锡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碱性蚀刻工序及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总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污染控制执行(DB 44/2367—2022)相关要求;厂区周界氰化氢、锡及其化合物、甲醛、颗粒物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周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氯气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氨执行(GB 31573-2015)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全厂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确需外排的,排入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放量应控制在2798吨/日内,总铜、总镍、总银、总氰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不大于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非珠三角”排放限值、《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印制电路板”间接排放限值的较严者,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石油类、甲醛等污染物排放执行(DB 44/1597—2015)“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非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放量应控制在378吨/日内。
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在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纳污管网建设完成,且可接纳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后,本项目方可投产运行。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油墨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废半固化片、废铝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团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沟通,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3.95吨/年、52.01吨/年内,生产废水氨氮、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21.68吨/年、138.78吨/年内,根据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汕尾市锦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上述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于已关停的海丰县德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海丰县雅益塑料有限公司、海丰县顺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海丰县旭东塑业有限公司,以及海丰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汕尾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