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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22〕281号
项目名称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新建项目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设计生产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16GW/年,副产氨水(质量分数9.5%)412.9吨/年。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403MA56C5932X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刚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7日            
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11月17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2〕281号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年产16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新建项目选址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设计生产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16GW/年,副产氨水(质量分数9.5%)412.9吨/年。你公司原在该址建设的年产6.5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新建项目不再建设。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太阳电池”相关要求;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排放分别参照执行(GB 30484—2013)“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铅蓄电池”“锂离子/锂电池”相关要求;硫化氢、氨等污染物排放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采取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污染控制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区周界硫酸雾、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GB 30484—2013)中“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尽可能回用,减少排放量。富山沙龙(工业)水质净化厂建成投运前,本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富山水质净化厂,其中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排放量应控制在4904吨/日内,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控制在96吨/日内;富山沙龙(工业)水质净化厂建成投运后,本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该水质净化厂,其中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排放量应控制在21079吨/日内,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控制在159吨/日内。生产废水、初期雨水中总铜、总铁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珠三角”排放限值以及区域相关水质净化厂进水要求的较严者;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氟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DB 44/1597—2015)“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GB 30484—2013)“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间接排放”相关要求以及区域相关水质净化厂进水要求的较严者;总锡排放参照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中“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你公司应配合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委会,确保富山水质净化厂按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委会承诺条件运行,加快推进富山沙龙(工业)水质净化厂及纳污管网建设,确保在2023年4月15日前投运并接纳本项目全部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在上述水质净化厂不满足上述要求时,你公司应服从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委会管理要求或者自行通过实施减产、停产等措施,减少或停止排放废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含氟污泥产生后应根据危险特性鉴别结果依法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不畅时,应通过实施减产、停产等措施,减少产生、暂存量。含铜污泥、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铜片、制纯水产生的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41.54吨/年、4.77吨/年内。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复函》,本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2021年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排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2021年珠海市创富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减排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批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情况,并及时变更出让单位排污许可证。

  三、应由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委会负主体责任的区域相关水质净化厂及纳污管网的建设、运行监管,以及对本项目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内容,纳入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管理。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请珠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委会,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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