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2〕3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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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处理中心配套填埋区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处理中心配套填埋区项目选址于清远英德市白沙镇,拟采用安全填埋技术处置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39类危险废物、5万吨/年,其中刚性填埋场库容2.275万立方米,填埋处置1万吨/年,柔性填埋场库容85万立方米,填埋处置4万吨/年;利用水泥、粉煤灰压制免烧砖2000万块/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881MA53PB187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浩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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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5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2年12月15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处理中心配套填埋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2〕318号
广东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处理中心配套填埋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处理中心配套填埋区项目选址于清远英德市白沙镇,拟采用安全填埋技术处置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39类危险废物、5万吨/年,其中刚性填埋场库容2.275万立方米,填埋处置1万吨/年,柔性填埋场库容85万立方米,填埋处置4万吨/年;利用水泥、粉煤灰压制免烧砖2000万块/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填埋前处理、贮存等环节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制砖环节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贮存环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
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污染控制执行(DB 44/2367—2022)相关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有关要求。
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4吨/年内。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防护距离内禁止开采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渗滤液处理过程产生的结晶盐、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捕集粉尘和废紫外线灯管由本项目自身填埋处置,其余二次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安全填埋处置场的入场要求,施工、运行、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要求,监测及污染物排放要求等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的相关要求。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强化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优化设置事故废水收集输送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事故废水妥善处理,确保不外排。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监测计划。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清远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