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3〕105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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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高端智能化配电设备产业基地配套电镀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采用电镀、钝化工艺对现有项目产品进行表面处理。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韶关明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200MA4X5W9G7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德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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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31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3年05月31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韶关明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高端智能化配电设备产业基地配套电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3〕105号
韶关明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高端智能化配电设备产业基地配套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现有高端智能化配电设备产业基地项目位于韶关市武江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沐溪—阳山片区内,产品及生产规模为:配电台区、箱式变压器1.2万套/年,干式变压器5000台/年,油浸式变压器1.2万套/年,母线槽3.5亿安米,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计量箱4万台/年,目前项目在建。
本项目拟在现有厂区车间内建设,主要采用电镀、钝化工艺对现有项目产品中电气设备的配件板材、铜排、铜触头、紧固件等进行表面处理,镀层金属包括锌、银、锡铈合金,镀锌后钝化工艺采用三价铬钝化剂。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废水处理产生的氨、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采取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本项目不新增排放氮氧化物、总挥发性有机物。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含铬废水、含银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他确需外排的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乌泥角污水处理厂,排放量应控制在59.3吨/日内,总铜、总锌、总铁、总氰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珠三角”排放限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排放不超过(DB 44/1597—2015)“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总锡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中“表1 污染物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韶关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槽渣、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韶关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