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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乙烯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23〕194号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乙烯提质改造项目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拟在现有厂区及南侧、西侧新增用地内建设,新建 10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30 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14 万吨/年丁二烯抽提装置、40 万吨/年全密度聚乙烯装置、30 万吨/年环氧乙烷装置、20 万吨/年聚丙烯装置、30 万吨/年聚丙烯装置、24 万吨/年双氧水装置、30 万吨/年环氧丙烷装置、50 万吨/年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料(ABS)装置,异地还建 50 万吨/年裂解汽油加氢装置,拆除现有 36 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以石脑油等为主要原料生产乙烯及丙烯、苯、甲苯、二甲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下游产品,乙烯产能由 100 万吨/年提高至 164 万吨/年。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900722484553D




法定代表人姓名尹兆林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            
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09月27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乙烯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3〕19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乙烯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厂区位于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广东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其中化工分部现有36万吨/年、64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以及裂解汽油加氢、芳烃抽提装置等主要生产装置,生产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橡胶、合成树脂等产品。

  本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及南侧、西侧新增用地内建设,新建10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3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14万吨/年丁二烯抽提装置、40万吨/年全密度聚乙烯装置、30万吨/年环氧乙烷装置、2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3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24万吨/年双氧水装置、30万吨/年环氧丙烷装置、50万吨/年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料(ABS)装置,异地还建50万吨/年裂解汽油加氢装置,拆除现有36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以石脑油等为主要原料生产乙烯及丙烯、苯、甲苯、二甲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下游产品,乙烯产能由100万吨/年提高至164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乙烯裂解炉、环氧乙烷装置热氧化炉和催化氧化炉、污水处理场废气焚烧炉产生烟气以及双氧水装置、油气回收设施工艺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聚丙烯废气焚烧炉、ABS装置废气焚烧炉产生烟气以及聚乙烯装置、聚丙烯装置、ABS装置工艺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 焚烧设施SO2、NOx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ABS装置导热油炉产生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氧丙烷装置废气废液焚烧炉产生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裂解汽油加氢装置、芳烃抽提装置、丁二烯抽提装置工艺废气作为现有动力站锅炉燃料,锅炉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GB 31571—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相关装置或设施氨排放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严格控制生产、物料储运环节和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化工厂区周界颗粒物、苯并芘、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GB 31571—2015)中“表7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丙烯腈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4 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苯乙烯及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尽可能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化工厂区外排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应达到(GB 31571—201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直接排放限值、“表3 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依托现有排海管排放,排放总量不超过现有排放量560吨/小时。

  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采取严格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化工厂区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环氧丙烷装置产生的含醇废液等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焚烧处置残渣、有机树脂类废物、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保温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六)强化并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物料、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优化设置事故废水收集输送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做好项目与所在园区、茂名市的应急防控能力联防联控,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方案。

  (七)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加快推进现有64万吨/年乙烯装置裂解炉烟气脱硝改造、化工厂区污水处理场改造以及东、西区废水事故应急池及所在园区废水事故应急池联通等工作。上述措施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十)本项目建成后,化工厂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449.48吨/年、1428.97吨/年、245.28吨/年、14.72吨/年、73.58吨/年以内,均不超过已许可化工厂区现有项目排放量。

  (十一)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节能降耗措施,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十二)按计划关停现有36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配合茂名市政府、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复核及相关村庄搬迁工作,确保项目用地均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上述工作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茂名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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