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96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8年6月11日,我厅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第6批第151号案件,反映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东莞)平山段修建违反环保法,路线距离住户过近,并希望重新环评和设计施工减少影响。我厅高度重视,开展了现场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了解,投诉的群众主要是东莞市塘厦镇平山社区观澜湖翡翠湾小区部分居民。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位于深圳市北、东部,为深圳市西东向的一条外环快速干线,其中,深圳段长约76公里,东莞段长约17公里,群众投诉的东莞平山段工程是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东莞段中的一段,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东莞段西部起点至东莞市塘厦镇岭南大道,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社区,总长约2.3公里。在立项报批期间,由深圳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统一立项报批;在施工期间,分别由东莞市和深圳市的相关单位建设,东莞段的建设单位是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
二、群众举报调查情况
2017年12月以来,群众陆续向我厅反映深圳外环线东莞平山(观澜湖)段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先后组织了3次现场调查(2018年1月22日、5月8-9日、6月14-15日),查看了施工点位、线路和施工现场抑制扬尘措施、废水和固废收集处理措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东莞市镇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一起座谈了解环境保护手续办理情况、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情况和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群众举报“修建违反环保法”问题。据了解,群众所指环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调查发现,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修建没有违反该法律的规定。2008年11月12至18日,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和《珠江环境报》上对该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意见。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8月28日以粤环审〔2009〕414号《关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8月14日以深交许(大)﹝2014﹞49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深圳市外环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开工建设深圳环外高速公路深圳段先行开工段田园立交工程,上述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属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因此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决定开工建设的时间是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环保部门批准之日起五年内。
(二)关于群众举报“平山段距离居民住宅区不足60米”的问题。调查发现,深外环平山段红线距离观澜湖翡翠湾小区居民墙体最近处约95米;距离观澜湖翡翠湾小区围墙最近处约20米。
(三)关于群众举报“距离国家5A级风景区零距离”的问题。调查发现,5A级风景区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所指的环境敏感区域。
(四)关于群众举报“施工带来严重的噪声和可吸入颗粒物”的问题。2018年5月29日,我厅向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的通知》(粤环办函〔2018〕161号),同时抄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塘厦镇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单位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妥善控制环境影响。建设单位通过硬化施工通行便道、覆盖现场土堆、全冲洗出入车辆、非雨天雾炮机循环作业以及控制施工时间(22:00-7:00禁止作业)减少影响。
(五)关于群众诉求“重新进行环评和施工设计,路段采取下沉式全封闭通车,减少对5A级景区、水源和沿线居民影响”的问题。深外环平山段施工方案是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的最优方案,其中的平山互通主要服务东莞市塘厦镇人民群众出行,采用隧道方案会导致平山互通无法修建,将违背高速公路规划初衷,将对属地政府和群众带来极大影响,且采用隧道方案的安全隐患也超过现行方案。建设单位认为采用下沉式隧道方案不可行。
三、调查结论及下一步工作
调查认为,群众举报部分属实,深外环平山段服务东莞市塘厦镇人民群众,其修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但其建设确实会对周边群众产生一定环境影响。
我厅将督促属地政府加强施工区域环境监管,同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居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