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99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0批29、240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8年6月15日,收到第十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案件(序号29、240),经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位于深圳市北、东部,为深圳市西东向的一条外环快速干线,其中,深圳段长约76公里,东莞段长约17公里,东莞平山段工程是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东莞段中的一段,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东莞段西部起点至东莞市塘厦镇岭南大道,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社区,总长约2.3公里。在立项报批期间,由深圳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统一立项报批;在施工期间,分别由东莞市和深圳市的相关单位建设,东莞段的建设单位是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8日,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以《关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414号)对项目环评进行批复。目前,项目正在施工中。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公众参与情况。
2009年7月7日,建设项目单位以《关于提请进行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深高速〔2009〕140号)向我厅(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申请环评报批,我厅于2009年7月15日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的“首页-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公告”栏进行了受理公告,公告期间并未收到任何群众投诉。2009年8月28日依法作出粤环审〔2009〕414号《批复》,并于2009年9月1日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的“首页-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公告”栏进行了审批后公告。我厅作出粤环审〔2009〕414号《批复》的行为符合相关环保法律规定的要求。
根据《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4 公众参与”记载的内容,评价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采取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东莞日报》上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告,分别在东莞日报2006年12月13日A7版和东莞日报2007年11月12日A11版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公示,告知了公众获取报告书简本的链接地址、接受意见的受理邮箱。同时,本项目公众参与工作采用了网上公告、现场走访及张贴公告、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等方式,调查了项目建设所在的评价范围内的街道、社区或上级主管单位,有些地区扩大到500米范围。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发放对象为直接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共填写公众参与调查表合计106份,其中90%位于项目附近100-200米。因此,环评报告的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
(二)项目沿线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治措施情况。
《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载明:“路线对沿线一些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的影响,在采取一定的环保措施后,可得到控制和减缓”。
我厅做出的《关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414号)中“三、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中明确“(五)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临时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和“(八)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搬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的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对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的噪声污染防治已提出明确要求。
我厅在2018年5月8日现场调查后,于5月29日对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妥善控制环境影响。
(三)关于涉及国家5A级景区的问题。
5A级景区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所指的环境敏感区,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特殊生态敏感区或重要生态敏感区。项目环评已按照生态环境二级评价的要求对项目物种量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四)项目开工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根据我厅调查,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8月28日以《关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414号)对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8月14日以深交许(大)﹝2014﹞49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深圳市外环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开工建设深圳环外高速公路深圳段先行开工段田园立交工程,上述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属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虽然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在施工期间由深圳市和东莞市分别建设不同路段,但并不改变该建设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项目的事实。鉴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是一个分段建设的整体项目,因此,该建设项目决定开工建设的时间应当以该项目最早决定开工建设的路段被批准建设的时间为认定依据,即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深交许(大)﹝2014﹞49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认定依据。
因此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决定开工建设的时间是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环保部门批准之日起五年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需要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五)施工期噪声和空气等环境污染问题。
2017年12月以来,群众陆续向我厅反映深圳外环高速公路东莞平山段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5月8-9日、6月14-15日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项目报批与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相关环境问题进行了督办。
目前,建设单位已对施工现场噪声、粉尘等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通过硬化施工通行便道、覆盖现场土堆、全冲洗出入车辆、非雨天雾炮机循环作业以及控制施工时间(22:00-7:00禁止作业)等环保措施,进一步减缓项目施工期的不良环境影响。
(六)工程采取下沉式全封闭建设方式问题。
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方案等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项目的建设方式不属于环保部门管理职能。
三、调查结果
(一)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414号)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调查认为,群众举报部分属实,我厅已要求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下一步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保证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特此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