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21批第103号和25批第108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21批第103号和25批第108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1104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21批第103号和25批第108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8626日和71日,我厅先后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第21批第103号和第25批第108号交办案件,反映“广东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市民投诉深圳外环线违反环保法,假装整改,回复严重失实的问题(对本次督查整改不满意,再次投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我厅按照交办案件办理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回应,并公开了办理情况。

(一)办理时间。2018611日,我厅收到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环督(粤)信访转﹝20186号);620日,我厅


向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报送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二)交办内容。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内容是“约150人联名投诉深圳外环线(东莞)平山段修建违反环保法。建设中的深圳市外环线为双向六车道的高速公路,其中平山段离居民住宅区不足60米,离国家5A级风景区观澜湖零距离。目前的规划为从山顶经过的敞开式高架桥建筑方式,施工带来严重的噪音和大量可吸入颗粒物。沿线居民从2016年起约500余人次多次向多个部门投诉未果。居民希望平山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重新进行环评和施工设计,路段采取下沉式全封闭通车,减少对5A景区、水源和沿线居民的影响”。

(三)公开情况。我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开了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二、第21批第103号和第25批第108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1批第103号和第25批第108号交办案件反映“广东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市民投诉深圳外环线违反环保法,假装整改,回复严重失实的问题(对本次督查整改不满意,再次投诉)”,并提出六方面问题(其中部分是新问题),现就六方面问题逐一回应如下:

(一)关于“市民要求并投诉的是外环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而不仅是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问题。我厅已经在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的办理报告中公开申明:项目施工方案经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多个部门审核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依法审批。

(二)关于反映“回复罔顾事实,对市民投诉的重点如噪音严重超标、损害国家5A级景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等关键问题只字未提”问题。我厅已经在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的办理报告中公开申明:5A级风景区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所指的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建设确实会对周边群众产生一定环境影响。《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载明“路线对沿线一些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的影响,在采取一定的环保措施后,可得到控制和减缓”。

(三)关于反映“回复称外环线2009年环评,2014年动工,这正好说明外环线规划晚于观澜湖住宅区建成的事实。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建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按照后建熙从先建的原则,保留一定退让距离”问题。在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中未提及该问题。现回应如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没有关于交通干线应避开敏感建筑或保留退让距离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二是《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十五米”。但该法第二条规定“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群众反映的深圳外环高速公路东莞段属东莞市辖区,不执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

(四)关于反映“省环保厅违反环保法,例如环评报告中将本应列为环境敏感区域的观澜湖住宅区列为空白,弄虚作假,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且环评报告有效期为5年,省厅出具的东莞段环评时间为2009年,环评报告已失效”问题。在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中只提及部分问题。我厅已经在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的办理报告中公开申明:项目决定开工建设的时间是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环保部门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我厅审批该项目的权限符合《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6122号)的规定,审批该项目的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的《关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414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我厅不存在弄虚作假,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五)关于反映“经现场调查,目前仅有土建部分的基础设计,安全和环保方案尚在设计中就匆忙抢建,且没有国土资源部的核准批文(目前尚在补充材料阶段),是国家严令禁止的典型的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问题。在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中未提及该问题。现回应如下:经调查,项目施工总体组织设计和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开工报告中均含有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内容。案件反映的用地手续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我厅已函告东莞市政府核查处理。

(六)关于“认为应当加强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而不是有关部门一拖再拖,拒不露面,弄虚作假,敷衍整改。修建外环线必须以人为本、优化设计,将对5A景区、水源和沿线居民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在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中只提及部分问题。我厅已经在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的办理报告中公开申明:项目中的平山互通主要服务东莞市塘厦镇人民群众出行,是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的最优方案。我厅已于529日对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妥善控制环境影响。

2018624日,广东省交办案件落实组督导二组与东莞市交办案件落实组进行座谈,分析研究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和东莞市塘厦镇观澜湖翡翠湾小区部分居民邻避问题,要求东莞市和塘厦镇要高度重视部分群众环境诉求和广大群众的交通出行权益,要加强施工区域环境监管以及要和信访群众面对面沟通,公开申明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尽量争取信访群众理解和支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029240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已公开申明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整体情况,包括公众参与情况、沿线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治措施情况、涉及国家5A级景区的问题、开工时间问题、施工期噪声和空气等环境污染问题等情况。

三、调查结论

调查认为,群众举报部分属实。第21批第103号交办案件和第25批第108号交办案件反映我厅“违反环保法,假装整改,回复严重失实的问题”不属实,但项目建设确实会对周边群众产生一定环境影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7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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