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0批第115号、第31批第144号、第33批第46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0批第115号、第31批第144号、第33批第46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118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0批第115号、第31批第144号、第33批第46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775日、6日和9日,我厅先后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第30批第115号、第31批第144号、第33批第46号交办案件,该三个交办案件反映情况相同,经调查研究,我厅认为该三个交办案件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交办案件工作开展以来东莞市塘厦镇观澜湖翡翠湾小区部分居民反映深圳市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东莞塘厦段有关环境问题的交办案件已办结。现将有关情况一并详细报告如下:

一、案件办理情况

(一)案件反映情况。

30批第115号、第31批第144号、第33批第46号交办案件反映情况原文如下:广东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6批第151号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市民投诉深圳外环线违反环保法,假装整改,回复严重失实的问题(对本次督查整改不满意,再次投诉)。对于该回复逐项批驳如下:一、市民要求并投诉的是外环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而不仅是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二、回复罔顾事实,对市民投诉的重点如噪音严重超标、损害国家5A级景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等关键问题只字未提。三、回复称外环线2009年环评,2014年动工,这正好说明外环线规划晚于观澜湖住宅区建成的事实。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建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按照后建熙从先建的原则,保留一定退让距离。四、省环保厅违反环保法,例如环评报告中将本应列为环境敏感区域的观澜湖住宅区列为空白,弄虚作假,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且环评报告有效期为5年,省厅出具的东莞段环评时间为2009年,环评报告已失效。五、经现场调查,目前仅有土建部分的基础设计,安全和环保方案尚在设计中就匆忙抢建,且没有国土资源部的核准批文(目前尚在补充材料阶段),是国家严令禁止的典型的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六、认为应当加强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而不是有关部门一拖再拖,拒不露面,弄虚作假,敷衍整改。修建外环线必须以人为本、优化设计,将对5A景区、水源和沿线居民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二)案件梳理。

上述交办案件反映情况与第21批第103号、第25批第108号交办案件相同。对这些案件办理情况,我厅已向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报送了报告,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进行了信息公开。

另外,我厅已先后通过多批次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全面详细的向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了涉及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东莞段交办案件有关情况。我厅还直接向案件涉及的东莞市厚街镇观澜湖翡翠湾小区居民代表全面回应了有关情况。

(三)案件进展。

2018624日,广东省交办案件落实组督导二组与东莞市交办案件落实组进行座谈,分析研究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和东莞市塘厦镇观澜湖翡翠湾小区部分居民反映的环境问题,要求东莞市和塘厦镇要履行好属地责任,高度重视群众的环境诉求,加强施工区域环境监管,主动与投诉人沟通,客观公正的讲清楚该建设项目作为公共设施的意义,争取信访群众理解和支持。

201774日,东莞市塘厦镇政府与东莞市塘厦镇观澜湖翡翠湾小区居民代表进行座谈。居民代表当场表示支持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对于施工产生噪音和粉尘可以理解。居民代表认为东莞段建成后应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居民代表还表示,以后将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有关问题。

二、调查结论

调查认为,群众举报部分属实。第30批第115号、31批第144号、33批第46号交办案件反映我厅“违反环保法,假装整改,回复严重失实的问题”不属实,但项目建设确实会对周边群众产生一定环境影响。

调查认为,我厅对交办案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多次现场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办理,已责成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监管和妥善处置相关情况,因此,东莞市塘厦镇观澜湖翡翠湾小区部分居民反映深圳市外环高速公路工程东莞塘厦段有关环境问题的交办案件已办结。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7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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