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汕尾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全国生态环保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部署要求,全面完成广东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责任清单》和《汕尾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结合《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特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做好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逐项压实责任、全面溯源挖根,分类施策、系统推进,始终坚持“三个绝不”,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不断巩固和提升汕尾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把汕尾建设成沿海经济带的靓丽明珠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完成督察问题整改任务。按照督察组反馈的意见,系统研究,以纲领性文件为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明确整改期限,列出整改措施清单,分阶段分解任务,制定可操作、可考核的整改方案,确保整改任务落地落实落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不折不扣落实责任,在前期督察期间边督边改的基础上,聚焦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3大方面13个问题和2项责任追究问题,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汕尾市涉及的19个共性问题,对交叉重复的问题予以合并处理,共梳理出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25项整改任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15项整改任务一并统筹落实,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能够马上整改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问题矛盾复杂、要持续整改的,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确保在2019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于2020年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持续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全省领先。举全市之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力争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达到96%以上,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27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六项基本指标年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巩固环境空气质量全省领先的地位;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无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水体断面;到2019年,螺河河二断面、陆丰半湾水闸断面、乌坎水闸断面达到Ⅱ类水质,黄江河海丰西闸断面达到Ⅲ类水质;到2020年,黄江河东溪水闸等入海河流考核断面达到Ⅱ类水质;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赤沙水库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红花地水库、青年水库、螺河、南告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到2019年,建成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2020年,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创新长效治理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修订《汕尾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机制,明晰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督查督办制度,全面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强化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意识。强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各级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制度,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扭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热、下冷”的被动局面,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2.全面压实整改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全力破解贯彻落实上级部署不到位、工作相互推诿、分工不明等问题,打通生态环境治理“最后一公里”,逐步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职责部门各司其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生态”工作格局。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市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把资源消耗、生态效益、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主要内容,把生态文明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违背生态环境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的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实行终身追责。

  4.强化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着重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工作力量。加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资金投入,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完善执法装备,推广应用无人机、无人船等新型执法手段。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严格对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因地制宜,对各县(市、区)产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海丰县、陆河县作为生态发展区,要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城区、陆丰市等重点开发区,要坚持发展中保护,合理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推进污染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持续良好。

  2. 促进重点产业集约发展。充分发挥我市海洋、海岸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滨海旅游、能源发电、海洋特色产业等海岸经济,结合我市现有电子信息产业配套能力,集约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利用汕尾高新区、陆丰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陆河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产业园区,推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通过园区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不断强化各产业园区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切实保障我市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化发展。以绿色发展为标尺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提高服装、果梅、珠宝、金银首饰、小五金、工艺品等行业的绿色水平。深入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设一批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示范标杆。

  4.坚决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严格把好环境准入关,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倒逼绿色发展,强化清洁生产要求,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果断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和企业,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淘汰高污染、高排放、剩余产能产业,并有序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以“腾笼换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减轻环境压力。

  (三)不折不扣抓好整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1.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优良率。坚持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步改善为核心,以开展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运输结构、工业废气整治、施工道路扬尘整治、餐饮油烟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秸秆焚烧整治等为突破口,压实部门、县(市、区)、乡镇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统筹推进各类大气污染因子的综合治理措施得到落实。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稳定达到96%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7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六项基本指标年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PM2.5低于35微克每立方米),继续维持空气质量达到第二阶段目标(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标准PM2.5低于25微克每立方米)。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相对于2015年的1.27万吨、0.96万吨减排5%和新增不超过20%,VOCs排放量比2015年的1.9万吨减排0.45万吨。

  2.打赢碧水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全方位统筹、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到2019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100%,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0%。全面落实“水十条”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或调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到2019年11月底前,完成2018年自查清单内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存在问题的清理整治。二是强化优良水体保护。组织开展水环境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做好公平水库、龙潭-尖山水库、螺河流域内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污染源头控制,推动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三是改善黄江河流域生态环境。制定黄江河西闸国考断面攻坚达标方案,推动黄江河流域沿岸涉水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清理整顿黄江河流域及其支流沿岸非法码头、堆场、工矿企业、非法采砂、非法排污口,加快推进黄江河流域所有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在用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黄江河流域及其支流沿岸污染源有效治理,水质稳步提升。争取到2019年,海丰西闸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到2020年,东溪水闸水质达到Ⅱ类。四是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全面排查全市入河排污口,加强排污口设置指导,对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对非法设置或经过整治后仍无法达标的排污口依法依规予以清理整治,到2020年底前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

  3.打赢净土防御战,进一步保障土壤安全。按照“遏制、稳定、改善”的总基调,围绕“一个基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两个核心(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19年,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排查,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10底前,确定在产企业和工业园区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业污染地块环境治理修复试点。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强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禁养政策,强化监督检查,严防死灰复燃。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加快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型养殖场(散养户)采取就地或附近消纳污染物的生态养殖模式,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推动雨污分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厂网同步原则加快建设,农村地区以自然村为单位,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连片村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集中处理。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长效机制,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3.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全面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运营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一镇一站”和“一村一点”收运设施规范运营。加快推进汕尾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1400吨/日)、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第二阶段(400吨/日)建设,全面提升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强化完善县处理—镇转运—村收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维持机制顺畅运转,确保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五)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1.加强排污企业全过程监管。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逐步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交易等环境管理制度,实现排污企业全过程管理。按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推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2.开展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对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突出、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地区和重点流域开展专项执法督查,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重点区域污染整治,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3.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公安、法院、检察院部门间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机制,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深挖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对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交办的已办结案件适时开展“回头看”和事后督查,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主动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联合惩戒效力。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及时调整汕尾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导组、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组等专项小组。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整改工作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整改落实工作。建立市、县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整改工作提供严密的组织制度保障,确保整改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整改方案和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把整改责任具体到岗到人,逐项对账销号,做到照单全收、立查立改,并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不折不扣推动问题全面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省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组织开展办理情况“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以决战决胜的力度打好整改攻坚战,确保整改任务件件落到实处。各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实施方案报汕尾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

  (三)严肃责任追究。针对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2个督察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认真调查,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牺牲整体环境利益获得个人非法利益或因渎职、失职导致发生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责任人,坚决予以查处。强化整改方案责任落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仍然突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及时公开信息。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做好督察整改工作及交办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宣传国家、省和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公众参与,营造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报送情况。按省的要求,及时上报汕尾市落实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各地各单位自方案实施之日起,于每月25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汕尾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附件: 

汕尾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pdf


 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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