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在从提升法制审核水平等内部管理方面制定实施“法制审核十条意见”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执行措施上再出“新动作”,旨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便企利民服务水平,让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2年1月24日惠州市县(区)法规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专题研究行政处罚案件及执行工作。
1月24日,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彻落实《惠州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方案》(惠府办函〔2021〕96号)工作要求,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在全面调研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执行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一是依法为经济困难企业或个人办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针对有经济困难当事人,《意见》明确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延期或分期期限一般可达6个月。这个“暖企利民”举措,既有利于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指导帮扶力度,全面从源头防范化解行政纠纷,也有利于支持企业在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稳定生产经营。二是规范简化企业申请办理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惠州市“无证明城市”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时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如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可由当事人进行诚信承诺。三是全面加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协调衔接。《意见》明确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间不予计算加处罚款,让企业切切实实得到了“减负”;同时,为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力,让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企业处于高压监管态势,也明确要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义务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自期限届满之日后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1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部门已为2家有经济困难企业办理了分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