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9〕12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山市明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山市明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告编号为ZFHK-FB17220072)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神农路6号A3幢1、2层。项目内容为: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安装、调试)PET/CT和PET/MR。具体包括:
(一)研发生产PET/CT(属Ⅲ类射线装置)和PET/MR,将单位一层原4号、5号两间CT调试间分别改建为PET/CT调试间以及PET/MR调试间,产品生产的测试阶段使用放射性核素氟-18开展PET/CT和PET/MR显像测试,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同时,使用2枚放射源锗-68以及2枚放射源钠-22(均属Ⅴ类放射源)用于设备校准。
(二)销售本单位研发生产的PET/CT和PET/MR,并负责用户的安装和调试。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1日
抄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