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8〕515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美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美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GDHL-HP-2018-H016)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D区45号。本项目内容为:新建厂区,在新厂区内建设辐照中心,安装使用1台电子直线加速器(型号为DZ-10/20-3,最大电子线能量为10兆电子伏特,最大电流为2毫安。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辐照加工、灭菌等。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造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厅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9日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