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8〕423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18DLFSHP022,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7号中山港外运码头内。项目内容为:在中山港外运码头查验场内建设扫描大厅等配套设施,安装使用1套MB1215DE(HS)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 (内含1台能量为6/3兆电子伏特的双能电子加速器,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集装箱货物安全检查。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加强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防护宣传工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3日
抄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