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8〕368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ZFHK-FB17220070)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龙岗段)6082号。本项目内容为:在院区东部核医学科东侧新建1栋放疗科综合楼。在放疗科综合楼负一层共建设2间加速器机房,各机房分别安装使用1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治疗;建设1间后装机机房,安装使用1台后装机(内含1枚放射源铱-192,属Ⅲ类放射源)用于放射治疗;配套建设1间模拟定位机房,安装使用1台CT模拟定位机(属Ⅲ类射线装置)用于肿瘤定位。同时,在放疗科综合楼一楼建设1间模拟定位机房,安装使用1台模拟定位机(属Ⅲ类射线装置)用于肿瘤定位。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造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厅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13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