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21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GDHL-HP-2017-H041)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工业区润丰路。本项目内容为:在东莞市麻涌镇造船基地新建造1艘1.5万立方米耙吸式挖泥船,在船体前部仓位和后部仓位各配备安装1台无接触测量流量/浓度计(每台分别含有1枚钴-60放射源,活度均为2.03E+11贝可,属Ⅲ类放射源),用于监测泥沙浓度及流量,并对流量/浓度计进行调试,挖泥船建造完成后交付荷兰IHC Holland B.V公司使用。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按规定程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建造以及交付国外公司等环节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办理放射源进出口手续。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9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