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60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汕头市潮阳区大峰医院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头市潮阳区大峰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GDHL-HP-2017-H013)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广汕公路和平路段168号。本次项目的内容为:在住院楼1楼建设1间介入手术室,新增使用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介入手术中的放射诊疗。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标准要求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工作场所须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配备辐射防护用品。
(三)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每季度进行1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配备辐射测量仪器,定期对周围环境和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剂量约束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16日
抄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