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28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核技术利用退役及改扩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16FSHP046)、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51号,因医疗发展需要,对原有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退役和改扩建,具体内容为:
(一)对医院东大楼四层西侧和北侧进行重新布局。对碘-125粒子源暂存和植入场所(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实施退役;重新建设8间机房,使用2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原有1台,新增1台,均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诊疗,使用CT机、DR机等6台医用X射线装置(原有3台,新增3台,均属Ⅲ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诊断;新设置1处碘-125粒子源暂存场所,在重新布局建设后的3号、4号机房借助CT机引导开展碘-125粒子植入治疗项目。植入后的专用病房以及碘-125粒子源使用量不变,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东大楼七层扩建1间放疗手术室,新增使用1台术中放疗系统(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治疗。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同意该项目退役和建设。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等辐射安全各项制度,明确并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责任。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实施退役的场所应理清放射性物质历史使用台账,按照退役方案妥善处置辐射工作场所。退役完成前,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辐射安全管理。退役实施完毕后须经终态辐射监测确认达开放场址要求后方可进行新项目的改扩建。
(三)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8-2014)等标准要求建设各机房,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工作场所须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配备辐射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做好退役全过程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所有放射性物质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相关物品完成清理,保证退役过程的辐射安全。退役过程中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配备辐射测量仪器,定期对新改扩建项目周围环境和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并建立档案。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每季度进行1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五)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剂量管理目标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退役及改扩建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退役以及改扩建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3日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