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28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
肿瘤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100385)、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和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位于汕头市饶平路7号。本次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内容为:
(一)在门诊综合楼首层已报废X射线装置机房及其周边配套房间和走廊建设核医学科,使用放射性核素鍀-99m和碘-131开展SPECT/CT(1台,属Ⅲ类射线装置)核素显像项目;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31、磷-32、锶-89开展核素治疗,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门诊楼1楼放射科CT1室开展碘-125粒子源植入治疗项目,并在住院部首层设置1间专用病房,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同意该项目建设。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8-2014)等标准要求建设各机房,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工作场所须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配备辐射防护用品。
(三)加强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善防盗设施与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按照要求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账。
(四)严格按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要求落实放射性“三废”处理措施。
(五)严格落实监测计划,配备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周围环境和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每季度进行1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六)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剂量管理目标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3日
抄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