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7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16FSHP045,以下简称报告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以及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位于汕头市泰山路76号。项目内容为:在汕头海关现场业务处建设安全检查扫描大厅,并安装使用1套MB1213DE型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内含1台最高能量为6兆电子伏的加速器,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车载货物的安全检查。同时在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建设安全检查扫描大厅,并安装使用1套MB1215DE(HS)型组合移动式双能集装箱检查系统(内含1台能量为6/3兆电子伏的加速器,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集装箱检查。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同意该项目建设。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等标准要求做好检查系统辐射防护和安全工作,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
(三)落实分区管理制度,按报告表要求设立监督区和控制区,加强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防护宣传工作,在检查系统工作中,检录员应认真管制监督区边界,确保人员安全。
(四)落实监测计划,配备辐射测量仪器,定期对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按每季度1次进行,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五)本项目的剂量管理目标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4日
抄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智环创新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