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3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市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莞市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JXHG(44)2016-009)、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以及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社区西城路一巷1号六楼601。本核技术应用扩建项目内容为:增加销售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医用X射线CT机、C型臂X射线机等医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同意该项目建设。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有关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建立完整的销售工作台账。
(二)你单位为医用射线装置的销售单位,不设置射线装置储存场所,不涉及射线装置的安装、调试等活动。射线装置应销售给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活动与范围满足要求,或已取得相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意批复的单位。
四、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26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