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5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恒康贸易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恒康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16FSHP051)、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以及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犀牛路39-40号东方广场10楼DE。本核技术应用项目内容为:销售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X射线CT机等II类、Ⅲ类医用射线装置。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设备类型、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建设该项目。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有关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建立完整的销售工作台账。
(二)你单位为医用射线装置的销售单位,不设置射线装置储存场所,不涉及射线装置的安装、调试等活动。射线装置应销售给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活动与范围满足要求,或已取得相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意批复的单位。
四、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