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1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15FSHP079,以下简称报告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以及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的评估意见和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港龙穴岛南侧南沙三期码头,项目内容为:扩建使用1套FS6000DE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含1台能量6/3MeV加速器,属Ⅱ类射线装置),对过关车载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设备型号、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改建该项目。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等标准要求做好检查系统辐射防护和安全工作,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
(三)严格落实分区管理制度,按报告表要求设立监督区和控制区,加强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防护宣传工作,在检查系统工作中,检录员应认真管制监督区边界,确保人员安全。
(四)严格落实监测计划,配备辐射测量仪器,定期对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按每季度1次进行,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五)本项目的剂量管理目标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申请辐射安全许可,并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2日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