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0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一、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GDHL-HP-15-C017)、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的初审意见和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你单位改扩建项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2号。本次改扩建项目内容为:
(一)增加核医学科放射性核素碘-131使用量,用于治疗甲亢及甲癌,并将门诊楼一层DSA1室改造为甲癌病房。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25进行放免分析,增量扩项后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使用碘-125粒子源开展肿瘤植入治疗,植入手术室位于门诊楼一层CT室,植入后专用病房位于核医学科甲癌病房,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搬迁门诊楼一层DSA1室的DSA至住院楼一层,并新增使用3台DSA用于介入手术中的放射诊疗,均属Ⅱ类射线装置。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备类型、核素种类、活度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建设该工程。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标准要求建设各机房,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工作场所须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配备辐射防护用品。
(三)严格按照《低能γ射线粒籽源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8-2014)的要求做好粒子源植入治疗的各项辐射防护工作。加强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善防盗设施与措施,确保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四)严格按照《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要求进一步加强核医学科的辐射防护、安全、监测等管理。加强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善防盗设施与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按照要求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账。
(五)严格按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要求落实放射性“三废”处理措施。
(六)加强辐射环境管理,落实监测计划,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每季度进行1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配备辐射测量仪器,定期对周围环境和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并建立档案。
(七)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剂量管理目标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申请辐射安全许可,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2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