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33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
你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联城大厦11楼西侧(注册地址)。本次核技术利用项目验收内容为:增加销售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X射线摄影装置等医用Ⅱ、Ⅲ类射线装置;增加销售放射源铯-137,单枚活度为3.7×108贝可,属V类放射源。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7]第B041G号)表明:
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销售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运输、安装、调试等操作由该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该公司工作地点未设置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储存场所,公司仅进行销售工作。辐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和公众的年估算受照剂量结果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三、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设置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落实了各项防护措施和辐射安全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须向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单位合法销售射线装置和放射源并建立销售台账。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应急预案,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五、该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9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