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22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你单位本次验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位于珠海市拱北口岸进境查验场和中山市中山港国际货柜码头。项目内容为:在拱北口岸安装使用1台威视股份MT1500型车载式检查系统,在中山港国际货柜码头安装使用1台MB1215DE(HS)系列双能组合移动式检查系统。2台射线装置均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辖区监管场所出入境物品的检查。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5〕第B058号)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本次验收的项目周围辐射剂量率监测结果满足《货车/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的要求;该项目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和公众估算受照剂量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防护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三、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设置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定了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落实了各项防护措施和辐射安全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意识。及时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工作人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每3个月监测1次并建立剂量档案。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应急预案,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五、该项目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辖区日常监管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5日
抄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