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20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茂名市恒基伟业贸易
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意见的函
茂名市恒基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茂名市恒基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位于茂名市厂前西路横巷46号203房。该公司本次核技术利用项目验收内容为:计划销售探伤用放射源硒-75、铱-192,年销售量各50枚(单枚放射源活度均为3.7E+12Bq,属Ⅱ类放射源);计划销售X射线探伤机,年销售量150台,属Ⅱ类射线装置。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6〕第B085号)表明:
茂名市恒基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储存、运输、安装、调试等操作由该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该公司工作地点未设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储存场所,仅进行销售工作。辐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和公众的估算受照剂量结果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三、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设置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落实了各项防护措施和辐射安全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须向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单位销售射线装置并建立销售台账。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应急预案,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五、该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茂名市环保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4日
抄送:茂名市环保局,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