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6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
有限公司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意见的函
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核技术应用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2313房,本次验收内容为:新增销售碘-131、氟-18、锶-89、钇-90、磷-32、锡铟发生器、钨铼发生器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增加碘-125粒子源销售量,新增销售铯-137、镅-241、镍-63等IV、V类密封放射源,增加销售III类射线装置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6〕第B049号)表明:
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为放射性物质的销售单位,不涉及放射性物质运输、使用、贮存等活动,不设任何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辐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和公众的年估算受照剂量监测结果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三、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设置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落实了各项防护措施和辐射安全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单位销售放射性物质,建立销售档案,明确安全责任;
(二)完善并建立辐射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编制辐射工作年度总结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五、该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广州市环保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