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5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你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核技术应用项目分别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保税港区查验科查验中心、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港前路5号和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港港口路。本次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内容为:在上述三个地址各使用一套集装箱检查系统(MB1215HS型大型集装箱检查系统,最大能量为6.0MeV,属II类射线装置)。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5〕第B053G号)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大型集装箱检查系统周围辐射剂量率监测结果满足《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3-2002)的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和公众估算受照剂量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防护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三、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设置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落实了各项防护措施和辐射安全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意识;及时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工作人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每3个月监测1次并建立剂量档案;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应急预案,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五、该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广州市环保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2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