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19〕3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ZFHK-FB18220154)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4号皇岗口岸。项目内容为:在皇岗口岸东北侧海关集装箱/车辆查验场地建设扫描大厅,并在扫描大厅内使用1套MT1213DE型车载移动式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内含1台电子加速器,能量为交替双能6/3兆电子伏,包括主动模式和快检模式,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集装箱货物的安全检查。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加强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防护宣传工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