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茂名恒生源环保科技年化工废碱液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9〕377号
茂名恒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茂名恒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化工废碱液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茂名恒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化工废碱液综合利用项目选址位于茂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化工废碱液处理装置、包装车间、储罐、仓库以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拟综合利用废碱(HW35)5万吨/年,产品包括硫化碱、再生碱液、燃料油及钙粉等。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由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中尽可能采用密闭设备,强化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蒸发结晶装置区废气及包装车间废气等。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硫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中较严格的指标要求;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优化项目生产废水的深度处理工艺和回用方案。项目部分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不外排。设备及储罐清洗废水、生活污水近期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中石化茂名分公司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远期排入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污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相应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限值中较严格的指标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清罐底泥、污水收集池污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