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二期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9〕384号
广东粤电曲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二期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我厅批复如下:
一、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二期工程位于湛江市徐闻县新寮岛及外罗以东的近海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7台单机装机容量5.5MW海上风机(设计装机容量203.5MW)、1座220kV海上升压站等。项目敷设35kw场内集电海缆36.20km,敷设220kw送出海缆20.91km;项目申请用海总面积150.8772hm2,其中风机用海面积为33.5812hm2,升压站用海面积为1.9277hm2,海底电缆管道用海面积为115.3683 hm2;项目占用海岸线22.1m。本项目陆上集控中心拟在一期工程陆上集控中心内进行扩建。
经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生态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得到落实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工程建设可行。我厅同意批准该《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开工前应制定工程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并报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海洋环境、水下噪声、中华白海豚、江豚、鸟类及其栖息地等专项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从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出发,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安排施工进度、划定施工范围,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切实采取悬浮泥沙污染防范措施,控制桩基建设和海底电缆埋设施工强度,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及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桩基施工过程中泥浆溢漏;桩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淤泥、钻屑必须按要求收集、妥善处置,禁止随意抛弃入海。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生活垃圾、船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不得随意排放、丢弃入海,应统一收集,分类集中处理;作业船舶含油污水等水污染物应严格按规定收集,由专业机构处理;扫海清障固体废物应专门收集,统一处理。
(五)桩基施工时需采用气泡帷幕等屏蔽措施降低施工噪音。施工安排应充分考虑鱼类产卵洄游期和鸟类大规模迁徙期,确保不对海洋珍稀动物及鸟类等造成不良影响。
(六)加强风险防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施工监管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避免环境事故发生,保障周边水域通航安全。
(七)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补偿措施。
三、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