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19〕370 号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HP-2018-109以及HP-2018-244)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总院区位于广州市昌岗东路250号,番禺院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南路63号。本次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内容为:
(一)对总院区原有核医学科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改扩建,将位于住院部大楼一层东北侧原核医学区域、MR机房以及配套相关房间,伽马刀治疗项目部分候诊区域拆除,重新布局建设,原有1台SPECT/CT(属Ⅲ类射线装置)报废处理。改扩建后的核医学科建设1间PET/CT机房、1间SPECT/CT机房、1间骨密度仪室等相关配套功能房间,新增使用1台 PET/CT机以及1台SPECT/CT机(均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核素氟-18、锝-99m开展核素显像诊断。原核医学科的骨密度仪(属Ⅲ类射线装置)搬迁至改扩建后的骨密度仪室继续使用。配套使用3枚放射源锗-68(均属Ⅴ类放射源)用于PET/CT图像质控校正。核医学科改扩建后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番禺院区医技楼一层放射科新建1间介入手术室,新增使用1台数字血管造影装置(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介入手术中的放射诊疗。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改造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责任,在核医学科改扩建前应对原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完成清理并经辐射监测合格,项目运行前核医学科顶棚上方新生儿科病房应搬迁落实到位,确保相关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厅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