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19〕449号 | ||||
---|---|---|---|---|---|
项目名称 | 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项目年加工拆解废不锈钢1.2万吨,年拆解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旧五金电器约5.3万吨。本改扩建项目在拆除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建设,拟处理危险废物6.6万吨/年,其中废乳化液(HW09)0.5万吨/年、废树脂粉(HW13)3万吨/年、废电路板(HW49)3万吨/年、废包装桶(HW49)0.1万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800755611176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郭光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年08月28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19年08月28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9〕449号
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项目年加工拆解废不锈钢1.2万吨,年拆解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旧五金电器约5.3万吨。本改扩建项目在拆除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建设,拟处理危险废物6.6万吨/年,其中废乳化液(HW09)0.5万吨/年、废树脂粉(HW13)3万吨/年、废电路板(HW49)3万吨/年、废包装桶(HW49)0.1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处理措施后由15米或3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芘、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1—2010)。鉴于项目设置的15米高排气筒不满足高出周围200 米半径范围建筑5 米以上的要求,相应污染物排放速率应按对应限值的50%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3吨/年、21吨/年以内。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环节,剩余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龙塘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31吨/日、13吨/日以内。
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沉锡渣、沉铜渣、沉镍渣、废电容器、含油污泥及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企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8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技术中心,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