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19〕457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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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湛江市南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湛江市南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南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800MA4WT1LH7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汪中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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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年09月06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19年09月06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湛江市南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9〕457 号
湛江市南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湛江市南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湛江市南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选址于湛江市东海岛东简镇,拟处理处置危险废物3万吨/年,其中采用回转窑焚烧工艺处置危险废物2万吨/年,包括医药废物(HW02),废药物、药品(HW03),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表面处理废物(HW17),有机氰化物废物(HW38),含酚废物(HW39),含醚废物(HW40),其他废物(HW49)共13类;采用磁选工艺处理废催化剂(HW50)1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回转窑焚烧烟气经处理后由不低于6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表3中焚烧容量大于2500千克/小时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废催化剂磁选产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鉴于20米高排气筒不满足高出周围200 米半径范围建筑5 米以上的要求,相应污染物排放速率应按对应限值的50%执行。危险废物暂存库、卸料大厅、预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01—2010)第II 时段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要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厂界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01—2010),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近期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远期排入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
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送回转窑处置;炉渣、飞灰、浓缩结晶盐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分类建设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设施,严格控制最大暂存量,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1吨/年、21吨/年、0.2吨/年以内。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