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19〕4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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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粤电茂名博贺电厂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工程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项目选址于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拟建设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2×2982吨/小时锅炉,年利用小时数5500小时,码头、煤场等依托在建的广东粤电茂名港博贺港区煤炭码头工程。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粤电博贺煤电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900551683645F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卢华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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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年09月16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19年09月16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粤电茂名博贺电厂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9〕463号
广东粤电博贺煤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粤电茂名博贺电厂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粤电茂名博贺电厂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工程选址于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拟建设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2×2982吨/小时锅炉,年利用小时数5500小时,码头、煤场等依托在建的广东粤电茂名港博贺港区煤炭码头工程。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及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是可行的。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先进高效的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烟囱高度不低于230米,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关于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物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库等采取粉尘控制措施,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和回用水系统。各类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直流冷却系统温排水排海,应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温排水温升、余氯等对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温排水影响范围内合理设置监测点,实行常年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合理划分厂区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采取降噪措施,并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吹管、锅炉排气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和废旧铅蓄电池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旧布袋和脱硫废水处理污泥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在项目运营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灰渣和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五)本项目配套送变电设施运行对电磁环境的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974吨/年、1195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收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