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19〕47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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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丹霞冶炼厂炼锌渣绿色化升级改造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丹霞冶炼厂位于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现有项目以锌精矿为主要原料,生产主要产品锌锭12.4万吨/年、硫磺4.5万吨/年、硫酸(98%)6.1万吨/年和硫酸锌2万吨/年;在建项目生产热镀锌合金1.98万吨/年。丹霞冶炼厂炼锌渣绿色化升级改造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拟建废渣处理生产线和镉、钴回收生产线,并对现有回转窑废渣处理系统、制酸系统、锅炉和废水处理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拆除,项目拟处理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含铅废物(HW31)和阴极射线管等其他废物(HW49)合计28.7万吨/年,其中对外收集、处理10万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224191924926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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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年09月24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19年09月24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丹霞冶炼厂炼锌渣绿色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9〕470号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
你公司报批的《丹霞冶炼厂炼锌渣绿色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丹霞冶炼厂位于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现有项目以锌精矿为主要原料,生产主要产品锌锭12.4万吨/年、硫磺4.5万吨/年、硫酸(98%)6.1万吨/年和硫酸锌2万吨/年;在建项目生产热镀锌合金1.98万吨/年。丹霞冶炼厂炼锌渣绿色化升级改造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拟建废渣处理生产线和镉、钴回收生产线,并对现有回转窑废渣处理系统、制酸系统、锅炉和废水处理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拆除,项目拟处理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含铅废物(HW31)和阴极射线管等其他废物(HW49)合计28.7万吨/年,其中对外收集、处理10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渣处理生产线和镉、钴回收生产线产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不低于1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要求;氟化氢、镉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限值;砷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锑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中“锑冶炼”过程限值。制酸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不低于10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要求;氟化氢、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限值。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处理后由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酸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项目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按报告书建议分别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经过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现有项目废水处理系统改造完成后,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于生产,确需外排的污染物应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铊执行广东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989—2017)第二时段排放限值,外排废水量应控制在1075吨/日内。
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铅银渣、硫化物滤渣、铁渣、净化渣、氧化锌除尘灰等危险废物返回本项目生产线;锌合金浮渣、废触媒、硫化砷渣、废活性炭、氟化钙渣、铁盐渣、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理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444吨/年、238吨/年以内;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8吨/年、1.8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整、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