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19〕488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兴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兴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兴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52LGT6X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锡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年11月01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19年11月01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兴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兴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兴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兴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选址于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村沙巷路6号,拟处理印刷、家具、塑料、喷涂等行业有机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处理能力为9800吨/年,再生活性炭(颗粒)7000吨/年、活性炭(粉末)147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车间密闭、负压、收集处理,密封包装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热解活化炉废气经处理后由不低于3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要求见附表。废活性炭暂存仓库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Ⅱ时段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01—2010)相应要求,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应要求,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相应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项目建成投产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2吨/年、12吨/年、2吨/年以内。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热解活化炉废气处理产生的碱喷淋废水委托当地零星工业废水处理服务单位处理,化验废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排入茶山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控制在0.8吨/日以内。
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废耐火材料、飞灰、破损除尘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袋、废抹布、化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最大暂存量,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热解活化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日
附件
热解活化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 | 排气筒高度(m) | 排放浓度限值(mg/m3 ) |
烟气黑度 | 35 | 林格曼级I级 |
烟尘 | 20 | |
一氧化碳 | 50 | |
二氧化硫 | 100 | |
氟化氢 | 5.0 | |
氯化氢 | 50 | |
二噁英类 | 0.5TEQng/m3 | |
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 | 200 | |
挥发性有机物 | 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印发